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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S电玩三方谈“屏摄”之争:“屏摄”不文明为何没能成常识?

发布时间:2024-02-22 16:15:06

  AS电玩2月15日,明星薛之谦在微博分享春节档电影《飞驰人生2》的观后感,其晒出的三张手机拍摄电影画面的照片引起争议。有不少影迷及影业账号指责该行为涉嫌“盗摄”,“电影频道融媒体中心”账号也随即发出“拒绝盗摄”倡议,并将薛之谦的回应定性为“某公众人物公开发布在映电影屏摄照片且拒不承认错误的行为”。

  2月16日,“央视新闻”账号发起另一话题——“法律上没有盗摄这一说法”,强调于合理使用限度内,屏摄不构成违法。薛之谦随即转发,使得相关讨论更为激烈。

  而后,媒体与“大V”等均对屏摄、盗摄等行为进行了大量讨论,以厘清在影院这一公共空间内的规范共识。大众日报·大众新闻记者亦与法学学者、律师、电影从业者三方展开对话,尝试从多视角向前一步挖掘屏摄之争,并围绕五个核心问题予以探讨。

  于法律层面的争议是本次事件的核心。违法无论对于公众人物还是普通人,均为较严重的指控。因此,《电影产业促进法》与《著作权法》两部与事件高度相关的法律文件成为焦点。

  其中,《电影产业促进法》第31条成为“违法”讨论的重要依据。其原文为:“未经权利人许可,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。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,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,并要求其删除;对拒不听从的,有权要求其离场。”

  薛之谦拍摄的“静态照片”这一形态,恰好处于第31条所指向的“录音录像”的模糊地带。那么,在电影放映时拍摄静态照片属违法行为吗?对此,山东政法学院经济贸易法学院副教授姜海洋认为,“录像”主要指向动态的视听作品与录像制品,静态照片不属该范畴。也即AS电玩,影院内的拍摄静态照片的行为未违反《电影产业促进法》规定。

  但是,这不代表拍摄静态照片于法律层面毫无争议。山东政法学院传媒学院教授张晶晶也提示道,“从技术的角度来说,多幅、连续的静态照片也可能会带来类似‘录像’的效果,法律规范应对‘录音录像’是否包括拍摄静态照片等做出正式解释。”

  在最初争议中,媒体报道未对“屏摄”与“盗摄”两种说法作出严格区分。实际上,这两个词汇均非正式法律术语,上海君悦(合肥)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勇强调,并非所有“屏摄”都是“盗摄”,若继续混淆使用,则有误导公众之嫌。

  “从一般语义上理解,盗摄类似于盗版,通常具有主观恶意,是法律所禁止的。”张晶晶认为,屏摄则不必然具有恶意,是否违法则取决于是否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。

  那么,何为“合理使用”?姜海洋解释,是否营利与商用是判断的关键。如果该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,只用于自己欣赏或者个人研究学习,且不会影响视听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,可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,不属侵权行为。

  “一般而言,行为人购买电影票时已在事实上和电影院形成了合同,也就是你和影院达成了一份契约。”张勇介绍,在电影票背面一般都有“影院内严禁摄影、录音、录像”的类似文字,基于此观众就负有不得屏摄的合同义务,如果行为人仍然进行了屏摄,则可能构成违约。但是,张勇强调,“违约不等于违法。”

  “法律是最低的道德。”姜海洋直言,不应将是否违法作为评价屏摄行为的唯一标准。在影院这一付费的公共空间内,“公序良俗”也是重要的价值体系,而在这一体系内,屏摄应属不文明行为。

  首先,屏摄时的亮光、快门声等将打断影院中其他观众的沉浸式体验,损害他人观影权益。电影制片硕士Flo曾对这种被打断的感受形容道:“影院是一个完整的造梦空间,你和电影银幕是绝对的一对一关系,但是手机屏幕亮起,它就变成了另外一个终端,让你和银幕一对一的关系不再存在。”Flo还认为,对沉浸感的让渡,实质是一种对个人空间的挤压。

  其次,屏摄也可能导致其他观众被迫改变在公共场所的行为习惯,以适应个别观众的拍摄行为。例如,有观众为躲避屏摄者的光线打扰,可能需要调整自己的坐姿或观看习惯,甚至选择离开观影区域。

  此外,对于影院外的人,屏摄照片所透露的关键画面信息也将破坏未观影人群的期待。Flo认为,这会使得电影构图、人物、核心故事等被破坏;换言之,这是对别人购买“体验预期”的潜在破坏。

  “我是学摄像的,知道一个电影画面被拍出来集合了多少部门的心血。无论你用什么设备去屏摄,都可能产生畸变、偏色、过曝等问题,它一定会对画面质感造成某种程度的损失。真正的电影创作者在看到自己的作品这样被折损时,心里一定是不高兴的。”影视广告摄影师麦高芬无奈讲道。从这一层面,屏摄也显然缺乏对创作者的尊重。从上述维度审视屏摄行为,它或可逃脱“违法”指责,但明确有违公序良俗与公共道德。

  尽管在法律、公德层面对屏摄行为各有定性,但为何它激起了较多讨论而非一边倒的反对意见,仍值得向前一步的探讨。

  据公开资料,1997年冯小刚电影《甲方乙方》可视为内地贺岁片的先河;2008年,“春节档”开始作为独立档期出现;2013年,《西游·降魔篇》的巨大成功宣告着春节档进入竞争极为激烈的大片时代。

  与春节档共同飞速向前的,还有三四线城市快速铺展与建成的影院。春节时分,全家走进影院打卡还成为“新年俗”之一,三四城市及县城观众构成的下沉市场成为中国电影的重要“票仓”。今年,三四线城市的票房占比更是达到了58.9%,达五年来最高。

  这也意味着,曾经为很多一二线城市居民及小众影迷所习惯和熟悉的“观影礼仪”,正在重新接受更为大众化的下沉市场的检验,其间也伴随着认知鸿沟与观念摩擦。

  例如,有县城的中老年观众告知记者,他们从未听说过“不可屏摄”的观影礼仪,平日也仅有节假日会由返乡的子女带进影院。

  屏摄之争是近年电影产业与观众观念未能同频发展的一个结果。姜海洋认为,受观影习惯和当地影院数量较少等影响,下沉市场的观众观影次数较少,对观影提示等信息也缺乏关注。张晶晶提出,症结在于宣传未到位,如果屏摄这类行为于身边较为普遍,又没有明确的提示或提醒,亦会进一步助长屏摄之风。

  在资深影院经理董小姐看来,近些年随着电影“大众艺术”的属性愈加凸显,影院的确迎来了更多挑战。她向记者表示,“如何在影院看电影,其实是一件需要学习的事情。只是因为我们的电影产业发展比较快,大众涌入影院时,可能还不具备观影的相关知识。更早之前,包括我在内的很多业内人士,甚至都没有这个概念。”

  当目光从观众回到影片的起点,影评节目主播西多曾表示,屏摄未被强力阻止,可能也包含着片方的默许。“有些片方觉得观众愿意拍个照片发到社交平台,证明我这电影有传播力,我可以卖得更好。”但这可能会使观影经验较少的观众视作变相鼓励,Flo认为此举“后患很大”,是竭泽而渔。

  董小姐感慨地说:“现在是县城观众,之后可能是越来越多乡村观众走进电影院,观影教育应该一直在路上。”

  当处于同一公共空间时,对规则认知不同的人群间的较量,实际上一直在悄然进行。例如,有影迷会在进影院时携带一支激光笔,当发现有拍摄者时,会用激光照射该观众的方式表示提醒与“惩罚”,有影迷认为,这是对不守公德者的“对等惩罚”,是一种维护自身权益的手段。

  但是,学者与从业者均认为这一行为不可取。薛海洋提示说:“影迷用激光笔对屏摄人照射,缺乏合法依据,甚至可能因为射伤他人眼睛而造成侵权后果。”董小姐从影院工作经验的实际出发,判断这有可能激起更大冲突,影响同场观众体验,因而也不建议。

  “当观众需要自备激光笔去看电影的话,就等于默认屏摄是普遍存在的了。”麦高芬的视角更为理想化,“我永远会在进电影院之前假定这一场的观众都是讲文明有素质的,大家可以相安无事好好看电影的,我不想在心里给自己加这一把锁。”

  “共识”并非天然成立的,一种观念能够凝结为大众普遍认同与遵循的常识,往往需要弥合在经济、教育、地域等差异化因素主导下各类人群的认知沟壑,还需随时代而流动变化。“不可屏摄”这一观念从影迷的“共识”上升为电影消费者整体的“共识”,仍然需要各方主体合力倡导向上、向“应然”理想状态的一种标准。

  有网友认为,电影院的功能在当下已经发生了变化,电影本质上作为一种“文化产品”就具有消费品的属性,那么,当观众花几十元购买电影票时,其中就应当包含可以屏摄打卡以满足其社交展示需求的服务。

  这种观点不无道理,一年仅入影院一次的消费者,很难不把影院作为“景点”和放松娱乐的场合,打卡文化的盛行也让屏摄更被“习以为常”,一位观众便表示:“现在电影票价比较高,我觉得拍几张照片就当附赠服务了,不然谁还进电影院,等出了资源在家躺着看不是更舒服吗?”

  然而,董小姐并不认为影院为了招揽消费者就该步步妥协。她认真讲道:“观众如果认为花了钱,不违法就能随便做,我认为这是一种错误观念。就像高铁公放视频一样,在智能手机出现之前,这可能不是个问题,但现在大家都逐渐认同公放不道德,这才是影院文化好营利的发展方向。”

  张晶晶同样认为,“大众娱乐”“社交需求”与“遵守公德”并不冲突,行业应在明确的规范下更好地满足大众娱乐与社交需求。董小姐举例说,电影《铃芽之旅》《芭比》等,都提供了精美的手卡或立牌供观众互动打卡,既满足了观众的消费欲求也无损于观影体验,是一种更柔性地回应当下的方式,值得借鉴。

  “公民素质应当向上引导。”董小姐见证了更多观众进入影院,也更理解观影人数达到如此巨大的量级,可能会出现的拉扯。正因如此,她更希望电影产业是从向阳的土壤中继续良性、健康发展,“我相信人心还是愿意向往上走,国家版权局、广电部门等单位也一直在推动观影观念的进步。”

  国家版权局曾发布反屏摄宣传视频姜海洋认为,本次公开争议也是一次全社会“共同成长”的机会,“大家在讨论中对著作权保护问题和公序良俗都有了比较复杂、多面的认识,这有助于推动共识形成和完善相关法规、政策。”